时间: 2025-01-19 23:33:57 | 作者: 不锈钢滤芯
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对确山县任店城东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漏浓度、非甲烷总烃等五项指标进行了检测。 检测结果为:
1、密闭性测量值(pa)485、480、469、462、450。标准压力限值:475(pa)。结论:不达标。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 。
2、8号加油枪气液比值为2.46。(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值为1.0--1.2)。结论:不达标 。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亮证执法照片;已安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照片、录像;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确山县任店城东加油站的营业执照;排污登记、法人李连成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调取的书证、物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豫1725环责改字〔2024〕41号),责令你单位修复并保持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2024年9月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整改情况做复查,你单位已修复密闭性、气液比并委托河南省微米检测有限公司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漏浓度、非甲烷总烃等五项指标进行了检测。并于2024年7月22日出具相关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问题已积极主动完成整改。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725环罚告字〔2024〕4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10月20日你单位负责人提出了由于经营困难减轻处罚的申请,你单位已对检查察觉缺陷进行积极整改,申请减轻行处罚。你单位负责人提出质疑:
(一)、处罚部门不讲诚信,有违一般清理,2022年同样性质的问题,申辩人被处罚56000元,申辩不服,起诉至汝南县人民法院,当时开庭环保局组织了近40人旁听。在当时行政庭的彭庭长的主持下,在处罚人的建议下,让申辩人撤诉,承诺以后不会因同类问题再处罚了,彭庭长当时承诺,以后再处罚你的话,我来给环保局的说。让申辩人以后多注意点,这一次要处罚的不是我一家,不罚我的话,别人的也不好办。当时县局参加的有王福来、石静等人。当时申辩人听从建议、服从安排撤诉了,缴纳了56000元的罚款。
申辩人应贵局的要求,年年出资聘请了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申辩人的油气回收系统来进行检测。在贵局主持检查的前后很近的日期,申辩人都请第三方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都是合格的。而贵局聘请的和众检测公司对申辩人的检测却是不合格的。申辩人对该公司的检测数据和结果均不予认可,当时就在检测数据单上签字表示不予认可,况且该检测公司的现场人员也没有向申辩人出示自己的资格证书,检测设备也没有合格证书,在申辩人有如此大的异议的情况下,依据不清楚的事实对申辩人处罚是缺乏事实基础的。
处罚人聘请的和众检测公司和申辩人聘请的微米检测公司都是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公司,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没有上下级的关系,当两家的检测结果冲突的情况下,理应当聘请第三家公司重新进行仔细的检测,才能彰显检测结果的公正性,而径行的依据和众公司的数据结果进行处罚还是官本位得错误思想,这样不能让被处罚人信服。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2个,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3, 1],处罚金额(X):43760,代入公式:4376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2/ 5 )²+ ( 1²+ 1²+ 1²+ 3²+ 1²) / ( 5²x 5 ) ] x 50%;,该加油站安装有油气回收装置最终裁量金额:43760元。
经复核,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属实,已主动积极落实整改。第一、此次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确山分局在接到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抽检任务前已通过抽签的形式进行抽查,你单位抽到签后告知你单位是由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要引起高度重视,检测内容以及注意事项,督促自检自查,如你单位及时联系第三方检测维修单位进行维护,将不存在不达标情况发生。
经核实任店城东加油站检测时,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说明来意,你单位负责人在场,检测人员现场佩戴工作证,检测报告附有公司检测资质,向你单位送达不合格检测报告时告知检测结果清楚,程序合法。
第二、此次抽测任务由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委托河南和众检测有限公司对确山县任店城东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系统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泄漏浓度、非甲烷总烃等五项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束时你单位负责人对检验测试的数据和结果均不认可,执法人员向你单位负责人说明,如对检验结果不满意可以向驻马店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反映,你单位未要求当场聘请第四方再次进行仔细的检测。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处罚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你单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建议给予你单位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最终罚款金额为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43760元)的基础上减少20%(减少8752元),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零捌元整(¥35008元)的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户名:驻马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原银行驻马店开发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确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确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